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落实校长为学院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按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日常管理
(一)早7点前,将食堂门前及门厅内部清扫干净,清理踏步上污渍;冬季降雪后的及时清理门前积雪。
(二)日常检查标准
1.餐厅地面、餐桌、餐椅清擦完毕,物见本色。
2.水池清刷完毕、无杂物,物见本色。
3.污物桶清刷完毕,内外整洁,桶盖盖好,不得有异味。
4.清扫用具摆放有序、干净。
5.卫生间的地面、墙壁、蹲便器等设施清刷干净,纸篓清倒完毕。
6.餐具柜清擦干净、外观整洁。
7.餐厅内不堆放、停放饮料箱、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
8.售饭厅内的菜品要及时加热,摆放完毕,并做好防尘、防蝇等防止食品污染的措施。
9.不得在餐厅内进行经营活动。
10.每天21时前各食堂停止营业。
(三)每餐服务要求
1.工作人员着整洁的工作服为师生服务,售饭时带口罩和使用食品夹及一次性手套拿放食品。
2.服务态度热情和蔼、耐心,不与学生争执、吵架。
3.盛装食物的容器外观整齐、干净、摆放有序。
4.菜勺要一菜一备,不得混用或冷热菜混用。
5.佩带健康证、不戴各种首饰。
6.有责任纠正学生在就餐中的不良习惯和宣传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各食堂负责人每周一早8:30分到总务处食品科参加食堂例会。
违反以上每处,给予50元罚款。
第二条 食品加工的控制和管理
(一)食品加工过程
1.米饭:加工前淘米,水无悬浮物、米中无杂质,水质变得较清澈,不得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制成品不得有石子、砂子、小虫等其它杂物。
2.面食:不得有小虫、砂子、腐菜叶等杂物。
(二)蔬菜的粗加工
1.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完成,不得在灶间、餐厅等其它场地内进行。
2.各种蔬菜要将腐叶以及感观性差的部分清除掉,并充分浸泡、洗净。
3.粗加工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
4.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操作,工作服每周至少洗三遍。
5.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按用途分开存放,配备的置物架要保证无灰尘、土渍,底部距离地面10cm以上,距墙壁10cm以上。
(三)切备(配)过程
1.所有待加工的原材料应洗净、淋干。
2.加工中所用的菜墩及承装容器严格遵守生、熟、水产品的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菜墩使用后清刷干净竖立摆放。
3.原料清洗时要遵循蔬菜、蛋类、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的原则,严格区分,不得混用,水池上方有明显标志。
4.清洗后的原料要摆放在备用架上,严禁落地摆放。
5.当餐不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半成品要及时做好防止污染的措施。
6.加工时使用的刀、盆等工具也要按分类要求进行保管。
7.冻货产品在解冻时,要放在指定区域,严禁随意、落地摆放。
(四)烹饪
1.厨师在制作前要对所加工的半成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差或有异味的原材料不得加工。
2.加工过程中要确保所加工原料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3.加工中所使用的锅、铲等用具要做到每菜一刷,所用调料容器要有明显标志,摆放有序盛装适量。
4.灶间内地面、墙壁、灶台要保持整洁,每餐后要洗刷干净,不得有油污、油渍。
5.厨师的服装要干净、整洁及时清洗,操作时戴帽子。
6.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吸烟。
(五)生产安全
1.灶间、餐厅、库房等重要部位要放置灭火器,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使用常识的培训。
2.灶间内使用天然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阀,保证安全。
3.灶间内保持经常性通风,避免天燃气体残留。
4.电、气开关有专人管理,每日工作结束后要检查关闭所使用的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5.灶间内不存放化学品、杀虫剂和其它物品。
6.各食堂不得加工提供鲜黄花菜、天然蘑菇、豆角所制成的菜制品。
7.豆浆要煮熟烧透,避免假沸造成食物中毒反应。
对违反上述除第五条每项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条 原材料采购与控制
(一)采购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等感观性状差的原料。
(二)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禽类必须在定点的有资格的销售单位采购,采购时要索取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疫合格等证明。
(三)米、面、油的采购也应索取发票。
(四)调料、酱油、醋、味精等应索取发票。
(五)不得采购流动商贩销售的三无产品以及来路不明的产品。
(六)不得采购、使用已过保质期的各种原料。
(七)原料的采购遵循小量多批次的方法,以保证原料的新鲜。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 销售过程管理
(一)食品销售前,按要求进项留样;售餐服务符合每餐服务要求。
(二)所销售的饭菜变凉时,启动饭菜加热装置,保证饭菜温度。
(三)销售完毕的盛食品(菜品)容器,应当单独存放等待消毒。
(四)就餐人员应当使用经过消毒的公共餐盘,不得自带餐具,不得向学生提供非食品使用的塑料袋、塑料餐具。
(五)剩余的饭菜,按废弃物处理,不得出售隔夜的饭菜。
第四条 按学院规定,食堂刷卡消费不收取现金。
第五条 因提供食物原因造成事物中毒的食堂立即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合同存取期的管理费均不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采用租赁经营的学校食堂,在经营期间允许变更或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或增加的项目报食品科审批。食品科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但同一食堂或同一楼层不能有相同的经营项目,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第七条 校园在非封闭状态,学生在食堂的就餐人数变化较大,给餐饮管理带来巨大压力。过多的食堂经营、过多的菜品加工,给食堂经营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餐饮浪费。当日就餐人次下降20%(含20%)以下,可以关闭1个食堂;当日就餐人次下降20%-30%(含30%),可以关闭2个食堂;当日就餐人次下降30%-50%(含50%),可以关闭2-3个食堂;当日就餐人次下降50%-70%(含70%),可以关闭3-4个食堂;当日就餐人次下降超过70%,可以只保留一个食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