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间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实际情况,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总务处生产岗位及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监督实施,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总务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总务处设立生产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总务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重要岗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包括生产、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及责任事故等,食品科还包括食品安全等专项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 以科室为单位成立安全小组。
(一)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二)各食堂、配电室、供暖中心、供水中心等重要岗位设立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总务处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等政策、法规;
3.组织对科室的干事、职工的防火防盗、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知识的普及,对供水负责人、电工、维修工、厨师、保管员等重要岗位加大教育力度;
4.本着“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领导教工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四)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负责科室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部位;
3.熟知科室的火源、电源、水源、气源等位置及重要管线的分布;
4.班前、班后要做好检查,对安全不利的工作当天未完成的,安排值班人员看管。下班前熄灭火源、关闭电源、水源,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去;
5.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和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五)安全员职责:
1.协助科室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档案;
2.协助科室领导做好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科室领导开展群众性的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包括对外出租的业户),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积极协助解决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学习防火、灭火、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5.对科室的消防器具、设施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好用和应急。
第七条 开展对科室员工安全知识的普及,对在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第八条 加强对科室的安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食堂、供水中心等重要部位进行周检查,日巡视。
第九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接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器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经保卫处检查审批,符合要求的发给用火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在物资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施工后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可燃、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餐厅、招待所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所有疏散大门原则上不得上锁,但是考虑防盗安全因素即使上锁值班人员必须熟悉钥匙存放位置,能够快速的打开疏散大门。
第十五条 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和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电配电线路停止供电);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进行巡查,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在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各科室的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一)管理范围: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二)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24 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
(四)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