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后勤服务的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实际情况,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后勤岗位的生产岗位及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由齐齐哈尔齐工程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后勤公司)监督实施,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后勤服务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后勤公司总(副)经理担任,副主任由经总(副)理助理或科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重要岗位负责人组成。总(副)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包括生产、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及责任事故等,食品科还包括食品安全等专项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 以科室为单位成立安全小组。
(一)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二)各食堂、配电室、供暖中心、供水中心等重要岗位设立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后勤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等政策、法规;
3.组织对科室的干事、职工的防火防盗、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知识的普及,对供水负责人、电工、维修工、厨师、保管员等重要岗位加大教育力度;
4.本着“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领导教工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四)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负责科室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部位;
2.熟知科室的火源、电源、水源、气源等位置及重要管线的分布;
3.班前、班后要做好检查,对安全不利的工作当天未完成的,安排值班人员看管。下班前熄灭火源、关闭电源、水源,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去;
4.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和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五)安全员职责:
1.协助科室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档案;
2.协助科室领导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科室领导开展群众性的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包括对外出租的业户),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积极协助解决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学习防火、灭火、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5.对科室的消防器具、设施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好用和应急。
第七条 开展对科室员工安全知识的普及,对在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第八条 加强对科室的安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食堂、供水中心等重要部位进行周检查,日巡视。
第九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接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器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经保卫处检查审批,符合要求的发给用火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在物资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施工后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可燃、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餐厅、招待所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所有疏散大门原则上不得上锁,但是考虑防盗安全因素即使上锁值班人员必须熟悉钥匙存放位置,能够快速地打开疏散大门。
第十五条 凡五级大风天气,禁止生活用火和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电配电线路停止供电);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进行巡查,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在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科室的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一)管理范围: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二)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24 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
(四)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九条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一)专人负责:食堂的燃气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开关,该负责人应熟悉燃气设备的运作原理及其安全管理知识。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应急措施: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报警流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事故记录与报告:建立事故记录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环境通风:确保食堂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燃气积聚引发危险。
(六)安全标识:在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和顾客注意燃气安全。
(七)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人员,定期对食堂的燃气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二)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在禁火区域内或室外擅自动火、不听劝阻的;
(三)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四)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用蜡烛照明,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火源管理和未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二)在公寓内、办公室等重要部位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三)各类可燃、易燃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导致火势蔓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