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部门简介新闻动态法律法规联系我们生活常识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后勤服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024-05-22 12:24   总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后勤服务的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实际情况,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后勤岗位的生产岗位及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制度齐齐哈尔齐工程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后勤公司)监督实施,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后勤服务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后勤公司总(副)经理担任,副主任由经总(副)理助理或科室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重要岗位负责人组成。总(副)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工作,包括生产、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及责任事故等,食品科还包括食品安全等专项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 以科室为单位成立安全小组。

(一)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二)各食堂、配电室、供暖中心、供水中心等重要岗位设立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后勤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等政策、法规;

3.组织对科室的干事、职工的防火防盗、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知识的普及,对供水负责人、电工、维修工、厨师、保管员等重要岗位加大教育力度;

4.本着“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领导教工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四)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负责科室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部位;

2.熟知科室的火源、电源、水源、气源等位置及重要管线的分布;

3.班前、班后要做好检查,对安全不利的工作当天未完成的,安排值班人员看管。下班前熄灭火源、关闭电源、水源,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去;

4.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和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五)安全员职责:

1.协助科室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档案;

2.协助科室领导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科室领导开展群众性的防火、防盗的安全检查(包括对外出租的业户),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积极协助解决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学习防火、灭火、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5.对科室的消防器具、设施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好用和应急。

第七条 开展对科室员工安全知识的普及,对在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第八条 加强对科室的安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食堂、供水中心等重要部位进行周检查,日巡视。

第九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接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器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经保卫处检查审批,符合要求的发给用火证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在物资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施工后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可燃、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餐厅、招待所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所有疏散大门原则上不得上锁,但是考虑防盗安全因素即使上锁值班人员必须熟悉钥匙存放位置,能够快速打开疏散大门。

第十五条 凡五级大风天气,禁止生活用火和室外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电配电线路停止供电);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进行巡查,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在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科室的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管理范围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24 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

)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九条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一)专人负责:食堂的燃气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开关,该负责人应熟悉燃气设备的运作原理及其安全管理知识。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应急措施: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报警流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事故记录与报告:建立事故记录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环境通风:确保食堂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燃气积聚引发危险。

(六)安全标识:在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和顾客注意燃气安全。

(七)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人员,定期对食堂的燃气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十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二)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在禁火区域内或室外擅自动火、不听劝阻的;

(三)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四)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用蜡烛照明,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第二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火源管理和未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二)在公寓内、办公室等重要部位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三)各类可燃、易燃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导致火势蔓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更多>>
· 三级大豆油质检报告(202...
· 供应商经营资质2
· 供应商经营资质1
· 2024年粮油采购合同2
·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危险废...
· 2024年粮油采购合同
· 大米质检报告2024/2/18
· 大米质检报告2023/12/20
生活常识 更多>>
· 生活百科知识(5)
· 生活百科知识(4)
· 生活百科知识(3)
· 生活百科知识(2)
· 生活百科知识(1)
· 果品之“桔皮”的妙用
· 蔬菜之“葱”的妙用
· 饮品之“茶”的妙用

地址:齐齐哈尔市南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喜庆路1号 | 电话:0452-6186020/6186022
邮编:161005